当前位置:首页>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审判观点汇编

作者:网站编辑 | 来源:转载 | 发布于:2017-01-21 14:02:04 | 点击量:8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5期审判观点汇编

案例1: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366号

案例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裁判摘要: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应认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2015)民提字第126号

案例3: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摘要: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平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案例索引:(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66号




原文地址:

点击次数:8  更新时间:2017-01-21 14:02:04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审判观点汇编